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7號聲請人駿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駿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駿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債務人 蔡水木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蔡奇模 已於87年7月18日死亡,請具狀提出蔡奇模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事及繼承系統表(即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如有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並請依序查明下次序繼承人有否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