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叁伍公克;驗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伍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包,合計驗餘淨重捌點貳陸壹肆公克;驗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甲○○施用毒品案件,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包,合計驗餘淨重一.三五公克;驗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五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包,合計驗餘淨重八.二六一四公克;驗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二包,係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包,合計驗餘淨重一.三五公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五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包,合計驗餘淨重八.二六一四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二包,分別驗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一五七二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九)綱得字第一二九六九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證,其上開殘渣袋,既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因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與扣案之毒品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亦全屬違禁物,依前述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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