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盧正道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一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