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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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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