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電瓶(附變壓器)壹組、電桿、魚撈各壹枝、魚簍壹個及變賣漁獲物所得價金新台幣叁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