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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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魏釷沛 律師
被 告 德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認本件有調查證據
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
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