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補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八千元,折合銀元二萬九千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百
九十元,折合新台幣七百八十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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