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
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普通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
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帳款予原告,如未能悉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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