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魏智香
吳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上記載「聲請人(應係原告之誤載) 吳錦郎 (歿)」,本件原告是否包括吳錦郎在內,或係由原告魏智香、吳明昌以吳錦郎繼承人身分提出本件訴訟,請併予說明,並提出吳錦郎之除戶謄本、吳錦郎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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