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被 告 陳惠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