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倫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被   告  陳惠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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