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江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小麗 等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 肆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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