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江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小麗 等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 肆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