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川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
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