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五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柒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零二百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三百六十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用四十五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旅費五百元由聲請人繳納。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由聲請人繳納。
合計七萬二千一百七十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