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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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議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議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9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9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卷第1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判決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受刑人收受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形,兼衡受刑人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罪質,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3年3月7日113年3月17日113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6日113年8月6日113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3年4月6日113年4月7日113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6日113年8月6日113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15日113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易字第545號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6日113年8月6日113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6號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3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5號(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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