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籃子榆住○○市○○區○○○街00巷0號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吳淑真 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