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 楊蒼明
楊坤鎮 楊坤炳 楊坤生楊阿凉 楊彩精 楊味 被告 楊坤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8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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