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追加被告 連珮貝
戴榮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視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華視公司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報頭頁下方之篇幅,刊登大小為4.5公分×14.5公分,內容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對原告妨害名譽之道歉啟事。其後,具狀追加連珮貝、戴榮賢為本件被告,並變更聲明:㈠被告華視公司、連珮貝、戴榮賢應連帶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華視公司、連珮貝、戴榮賢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報頭頁下方之篇幅,刊登大小為4.5X14.5公分,內容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對原告妨害名譽之道歉啟事(見本院卷第74-75、152-153頁)。因被告對原告前揭所為訴之追加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華視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在其午間及晚間電視新聞時段,針對原告之「會說話的 梅精 」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製播新聞標題為「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之電視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提到「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像是吃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等語,且於同日19時49分,將系爭報導內容刊登於被告華視公司之新聞網頁上,供公眾閱覽。惟系爭報導提及之上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原告從未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另系爭報導於新聞畫面中擷取系爭產品網頁,搭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副組長之聲音,誤導觀看者以為系爭產品宣稱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不實,且有遭主管機關裁罰之虞,均屬不實報導,被告身為專業之新聞媒體業者,竟未盡查核之責即製播系爭報導,使觀看者產生系爭產品之宣傳或廣告詞句誇大不實,且有觸法之虞之印象,侵害原告之名譽,致系爭產品於報導後營收下降,損失數百萬元,而系爭報導係由被告華視公司之記者即被告連珮貝負責採訪及撰寫、記者即被告戴榮賢負責攝影,被告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原告1元之營業損失,並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為此,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退步言,若認被告華視公司為法人而無侵權行為能力,因被告華視公司為被告連珮貝、戴榮賢之僱用人,應就其等之不法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備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報頭頁下方之篇幅,刊登大小為4.5X14.5公分,內容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對原告妨害名譽之道歉啟事。
三、被告則以:系爭報導係針對網路上流傳系爭產品可測試身體機能之言論,及原告於網路上自行宣傳之產品功效等問題,蒐集專家意見,再由記者綜合發表適當之評論,藉此讓消費者能掌握正確之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其性質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係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且並未使用任何偏激不堪之言詞,不論系爭報導之內容真偽,均不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退步言,縱認系爭報導內容係屬事實陳述,然系爭報導內容均與事實相符,且經合理查證,被告依查證所得資料,亦可確認內容屬真實,故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論系爭報導之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均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華視公司分別於104年10月21日,在其午間及晚間電視
新聞時段,針對原告之系爭產品製播系爭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於同日19時49分將系爭報導之內容,刊登於被告華視公司新聞網頁上,供公眾閱覽。
㈢系爭報導係由被告華視公司之記者即被告連珮貝負責採訪及
撰稿、被告戴榮賢負責攝影,再由被告華視公司之後製人員負責剪輯而成。
五、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其名譽,惟被告否認之,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報導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登報道歉,有無理由?是否適當?㈠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
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亦即當言論自由與人格權或名譽權相衝突時,當就個案情況,視行為人有無為合理查證及客觀上其得否確信所言屬實,以定其已否盡注意義務。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仍受憲法之保障,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系爭報導提及「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
,像是吃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等語,核其性質應屬事實之陳述,被告抗辯係屬意見之表達,要無足取。經查,觀諸系爭產品包裝內所附標題為「五味適度保五臟」之文件記載:『《素問‧宣明五氣》指出:「酸入肝,辛入肺,苦入辛,鹹入腎,甘入脾」』等語,而系爭產品之官方網頁上亦記載「五味辨症」、「梅精擁有五種味道能測試你的健康值」等宣傳用語,有「五味適度保五臟」文件及系爭產品官方網頁列印文件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198頁);佐以曾有民眾於系爭產品之臉書粉絲專頁中留言詢問:「請問酸甜辣鹹苦的滋味是各代表哪方面身體狀況比較欠安呢?」,有系爭產品臉書粉絲專頁列印文件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5頁),另有民眾於「LINEQ」網站上詢問「會說話的梅精這產品,酸辣鹹苦甜是代表什麼身體部位差」,經化名「Catherine」者回覆:「如果是酸的話就是肝有問題,像是失眠嚴重或睡眠不足,然後常抽煙飲酒的是帶酸偏辣、有腎結石的話是鹹,酸的話是肝,苦的話是心,辣的話是肺,鹹的話是腎,甜的話是脾」,有「LINEQ」網站列印文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頁),足見原告確有對外宣稱系爭產品之五種味道「酸辣鹹苦甜」,具有測試身體器官健康之功效,否則系爭產品網站上不會出現上開宣傳詞句,且網路上亦不致有上開系爭產品測試功效之流傳及提問。是以,原告主張從未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云云,要屬虛言,洵無足取。系爭報導所稱上情,核與事實相符,要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應堪認定。
㈢系爭報導提到「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
,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性質上亦屬可查證之事實。依食藥署副組長即證人 遲蘭慧 證稱:伊曾因系爭產品宣傳之功效接受記者連珮貝之電話採訪,記者詢問網路上宣稱的神奇功效是否有違規,因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食品廣告係看整體表現來判定是否違規,伊依據當時看到的官網資料,例如增加鈣質吸收、肌膚、便秘等,這些是可能違反食安法的字句,因個案調查及行政裁處係由地方衛生機關負責,食藥署在104年10月27日有將系爭產品之商品廣告,移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154-156頁),並有食藥署104年10月27日FD
A企字第1041204669號函暨所附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192頁);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後,認定原告於網路上刊登「失眠..長高問題..」等詞句,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
1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4萬元一情,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
4年11月20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9131800號行政裁處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9-190頁),足認食藥署就系爭產品之廣告、宣傳是否有誇張、不實或易生誤解而違反食安法規定一節,確有移送權責單位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亦於調查後對原告進行裁處。又查,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45條第1項則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者,處
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是系爭產品之宣傳、廣告倘有誇大不實而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最高應可被裁處400萬元罰鍰。則系爭報導稱「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核與事實相符,並非不實報導,亦未侵害原告名譽。
㈣系爭報導另稱「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
見」,其性質同屬可予調查之事實。而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及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其中規定宣稱「防止便秘」,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但宣稱「使排便順暢」,則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是堪認系爭產品宣稱之「排便順暢」功效,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另證人遲蘭慧亦證稱:接受採訪時,伊提到的是便秘,並未說到排便順暢,受訪時也不會說衛福部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足認系爭報導稱「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之陳述,要與實情不符。惟系爭報導係針對系爭產品之廣告及宣傳是否涉及誇大不實加以採訪報導,其主題攸關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而被告僅係新聞媒體,對於主管機關就食品廣告、宣傳及標示用語,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定「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標準,自無從苛求其能精準掌握;依一般生活經驗,商品宣稱有「排便順暢」之功效,通常會使消費者產生有改善或預防便秘效果之聯想,則被告連珮貝採訪遲蘭慧後,將遲蘭慧提及之「便秘」詞句,聯想至系爭產品宣稱之「排便順暢」功效,而將遲蘭慧上開受訪內容解讀為食藥署對於系爭產品宣傳之「排便順暢」功效有意見,並為上開報導,雖與事實不符,但被告連珮貝係經訪問食藥署副組長後始為上開報導,雖報導之用語與遲蘭慧之回答內容並非全然一致,但堪認被告連珮貝已為合理之查證,足信被告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始為上開報導。再者,系爭報導內容並無證據可認曾經被告華視公司本身的不當控制,系爭報導之消息來源為網路部落格分享及網路留言,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59頁),並有網路部落格分享文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0-71頁),且議題發展亦無事證可認有受到不當因素扭曲,參諸前揭說明,於此背景下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應認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是故,尚難謂系爭報導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㈤原告復主張被告華視公司於當日19時10分58秒播報晚間新聞
時,電視畫面播放擷取自系爭產品官網之翻拍影像,將網站記載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以粗框標示,再搭配遲蘭慧電話受訪時之錄音,兩者同時播放,但遲蘭慧談及之內容與系爭產品標榜之上開
4項功效均無關,被告誤導視聽者以為系爭產品標榜之上開
4項功效被裁罰標示不實,係屬報導不實。然觀之卷附系爭報導電視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2頁),系爭報導中雖有將系爭產品官網上記載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以粗框標示,但被告華視公司於晚間新聞中播放之遲蘭慧受訪內容為:「遲蘭慧:講到像什麼增加鈣質吸收喔,然後什麼美顏喔,肌膚,便秘吧是不是,之類的,那確實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見附表二),並未提及「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4項功效有違反食安法之疑慮,且被告華視公司已於播放之電視畫面中,就遲蘭慧受訪錄音加註字幕,視聽者透過聲音及文字之搭配,已足以明瞭食藥署僅就系爭產品宣傳中之「增加鈣質吸收」、「美顏」、「肌膚」、「便秘」等字詞,表示可能有違反食安法之虞,是以,上開新聞畫面雖與遲蘭慧受訪之內容無關,但衡情尚不致使視聽者誤認食藥署認定系爭產品標榜之上開4項功效係誇大不實,故亦難認被告之上開報導內容,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㈥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報導屬不實報導,且已侵害其名譽權,
難認有理。則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並登報回復名譽,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一┌────────────────────────────┐│一、檔案名稱: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午間新聞)││12:18:52││主播:而說到吃東西的味覺,您有想過嗎?吃東西感覺到的││這種味覺,可以測出身體狀況。獨家來看喔,就是現││在有業者推出了一款梅精,號稱呢,雖然是同一罐,││不過每個人嚐出來的味道卻會不一樣。比如說,如果││您吃起來覺得是酸的,就會代表你肝不好,而如果吃││起來覺得苦苦的話,就是心臟不好。說呢這酸甜苦辣││鹹,味道各有對應的器官,不過專業醫師說了,這其││實沒有那麼神奇啦!就算是吃一般的醋,也會有類似││效果。││12:19:29││藝人MEIMEI:有點鹹鹹的,酸酸鹹鹹,是不是有點辣?有辣││辣嗎?││12:19:35││旁白:前黑澀會美眉MEIMEI嚐了一口梅精,眉頭全皺在一起││。││12:19:40││MEIMEI朋友:因為他每種口味吃起來,就是有代表說你現在││你身體有一些症狀,這樣子。││12:19:46││旁白:這一罐就是梅精,打開來黑色膏狀,質地又濃又稠,││一罐不便宜,要價1200塊,業者標榜不同人吃會有不││同味道,真的有這麼神奇嗎?我們請民眾試吃。││12:19:58││民眾1:很酸,沒有特別味道。││12:20:01││民眾2:就微微的苦,就很酸,然後酸到有一點點苦這樣。││12:20:06││民眾3:還有點鹹,鹹跟酸吧!││12:20:07││旁白:每個人反應真的不太一樣,但醫師說,梅精才沒有這││麼神奇。││12:20:12││中醫師 鄭鶴祝 :就好像很多人他可以常常吃很多的辣,所以││你給他朝天椒他都沒有感覺,那你對一個都││不吃辣的小朋友來講,他只要吃一點點辣他││就是鼻淚縱橫,那如果像這樣的狀況就可以││來解釋梅精。因為你長期吃梅精的話,對那││個酸的反應度,靈敏度就會下降。││12:20:30││旁白: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像是吃││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但民眾不以為然。││12:20:41││民眾3:我是,我不太相信。││12:20:43││民眾2:可能就是噱頭嘛!││12:20:47││旁白: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12:20:50││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像可能,像他可能講到像增加鈣質吸收喔,之類的,那確實││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的。││12:20:58││旁白: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不過業者解釋,是││街訪2000人後的測試統計,但是這類似的行銷手法越來越常││見,提醒消費者購買之前要想清楚,以免掉入業者陷阱。記││者連珮貝,戴榮賢台北報導。│└────────────────────────────┘
附表二┌────────────────────────────┐│二、檔案名稱: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晚間新聞)││19:09:09││主播:華視的獨家比較,最近在網路上有個梅精的廣告,非││常吸引人,上面寫說,買罐梅精,你只要嚐嚐它的味││道,你的味覺不同,就可以反應出你內臟哪裡出問題││了,舉一些例子,像是梅精如果嚐起來是酸的,表示││你的肝臟出問題了,如果是苦的,表示心臟有狀況,││太鹹的話就是腎臟要去檢查了,但是醫師說確實有根││據,但是這只是很純粹的心理反應,不管吃梅精,不││管喝醋,結果反應都是一樣。││19:09:43││藝人MEIMEI:有點鹹鹹的,酸酸鹹鹹,是不是有點辣?有辣││辣嗎?││19:09:50││MEIMEI朋友:因為他每種口味吃起來,就是有代表說你現在││你身體有一些症狀,這樣子。││19:09:56││旁白:前黑澀會美眉MEIMEI嚐了一口梅精,眉頭全皺在一起││。││19:10:00││旁白:這一罐就是梅精,打開來黑色膏狀,質地又濃又稠,││一罐要價1200,不同人吃會有不同味道,真的有這麼││神奇嗎?我們請民眾試吃。││19:10:11││民眾1:很酸,沒有特別味道。││19:10:14││民眾2:就很酸,然後酸到有一點點苦這樣。││19:10:18││民眾3:還有點鹹,鹹跟酸吧!││19:10:20││旁白:每個人反應真的不太一樣,不過中醫師怎麼看?││19:10:23││中醫師鄭鶴祝:就好像很多人他可以常常吃很多的辣,所以││你給他朝天椒他都沒有感覺,那你對一個都││不吃辣的小朋友來講,他只要吃一點點辣他││就是鼻淚縱橫,那如果像這樣的狀況就可以││來解釋梅精。││19:10:36││旁白:使用過的部落客寫下吃起來偏酸,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則代表心臟不好,偏鹹就是腎臟不好,││到底是什麼原理?││19:10:46││梅精業者:這個,其實根據是有,但是這個又牽扯到很多,││我怕這樣講出來,消費者會覺得說我們在怪力亂││神,但是確實是這樣子。││19:10:55││旁白: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19:10:58││食藥署副組長遲蘭慧:講到像什麼增加鈣質吸收喔,(嗯)││然後什麼美顏喔,肌膚,便秘吧是不是,(對),之類的,││那確實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19:11:09││旁白: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記者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