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黃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國珍係設籍於「桃園市○○區○○○路○○
巷○弄○○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與訴外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間信用貸款借
據暨約定書第20條就合意管轄之法院乃為空白之記載,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
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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