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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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1號
原 告 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興
被 告 張巍瀚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陳生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積欠系爭大廈管理費而起訴請求給付管理
費,依系爭社區管理辦法第六條管轄(B)項約定:兩造同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