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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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崇成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伯瑋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劉嘉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聖
號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張簡芊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現於現寄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顏萬文 律師被告 施龍峻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黃韡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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