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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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重上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陳真真書記官陳金卿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甲○○到被上訴人乙○○未到訴訟代理人曾慶雲律師到被上訴人之母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甲○○同意支付乙○○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其中50萬元已支付完畢;另100萬元部分由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0日前匯入乙○○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另30萬元由甲○○於101年5月20日匯入乙○○所有之上開帳戶內。
二、甲○○同意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巷○號27樓之1建物及其基地於清償貸款後移轉所有權予乙○○,因辦理所有權移轉所需之稅捐、規費、代書費用皆由甲○○支付,乙○○應於甲○○通知之日起7日內交付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相關文件及用印。
三、乙○○須撤回對甲○○之不動產假扣押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執全字第394號),甲○○同意乙○○取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存字第435號擔保金全部。
四、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乙○○撤回假扣押之翌日起,40日內辦妥第二項所約定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
五、如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延誤前開第二、四項之約定,甲○○同意按日給付乙○○10萬元之違約金;乙○○履行第二項後段之時間,不計入前述40日內。
六、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給閱均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慶雲律師被上訴人之母丙○○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金卿受命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