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陳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
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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