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佳榮   住新北市○○路○○○巷○○弄○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恆嘉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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