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