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
公訴人臺灣彰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茲尚有二名共犯未到案,是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