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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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即戊○○之承受訴訟人寅○○○住
午○○住丑○○住辰○○住巳○○住子○○住上訴人癸○○住
戌○○○住庚○○住丙○○住辛○○住己○○住卯○○住亥○○○○○
住壬○○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上訴人 王炯忠
乙○○住甲○○住未○○住申○○住天○○住酉○○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上訴人宇○○住
地○○住宙○○住C○○住玄○○住黃○○住A○○住B○○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二月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民事準備書狀所載上訴理由欄「損害金之計算⑵不能使用土地之損害」部分,提出其計算式及各年度之申報地價等資料,被上訴人請就此部分提出答辯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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