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