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四號
原告乙○○
甲○○戊○○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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