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高雄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係違反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罪科刑。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違法使用系爭管制土地,經高雄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竟置之不理,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林俊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