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吳艾黎 律師複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