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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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錫偉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第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該刑事案件上訴人即被告丙○○撤回刑事案件上訴,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本院自不得專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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