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智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煌棋林邑函李華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