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4號原告 詹錦秀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
楊士弘 被告 黃惠珠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