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鄭耀聰 上列原告鄭耀聰與被告 鄭耀國鄭鼎旭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鄭耀聰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鄭進益 之遺產總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460,493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因原告 鄭林雪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先取得被繼承人鄭進益婚後財產二分之一,其餘遺產始由全體繼承人即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則依原告鄭耀聰應取得比例部分,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計算式:1,460,493×1/2×1/4=182,562),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鄭耀聰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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