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6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縣大雅鄉,有戶籍謄本一份可稽
,且其侵權行為地位於臺中市○○路、中清路口附近,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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