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1小
包(淨重0.24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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