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799號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出
之陳報狀並不符合法定上訴狀之格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符合上訴格式之上訴
狀(需詳載上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補正符合格式之上訴狀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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