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815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明龍
       黃德智
被   告  徐邦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在一個月
內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逾期在二個月內之違約金新臺幣貳佰
元違約金,逾期在三個月內之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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