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柯鈺麟 被告 劉振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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