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 鄭誌逸 住○○市○○路○○○000號被告 劉維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市○○路000巷000號遷讓返還原告,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94,800元,有嘉義市財政稅務局111年9月12日嘉市財稅房字第1117516402號函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94,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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