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ANBATU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OANBATU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口角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臉部挫傷,實為不該,惟念及告訴人所受身體上傷害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975號被告DOANBATU(越南籍)
男31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12月2日生)現收容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ANBATU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19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3樓,因與NGUYENTHILUA(越南籍,中文姓名 阮氏如 )發生口角糾紛,竟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NGUYENTHILUA頭部,造成NGUYENTHILUA身體頭部及臉部挫傷。
二、案經NGUYENTHILUA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DOANBATU承認有毆打告訴人NGUYENTHILUA,只是否認有使其跌倒受傷。惟上開犯罪事實有告訴人NGUYENT
HILUA之指訴及傷害診斷證明書附卷,被告DOANBATU傷害罪嫌事證明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DOANBATU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雲雅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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