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4號聲請人即原告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明達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張智芬 即宬墉企業社
張福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1,027,202元」及「新台幣1,027,202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027,20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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