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鍾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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