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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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谷
(現在屏東龍泉郵政第90740附51號信箱服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