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忠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42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忠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趙忠俊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