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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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郭貝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楊豊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聲請事件繫屬本院後,其法定代理人已由王濬智變更為楊豊彥,業經聲請人具狀為承受之聲明,並提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民國101年7月9日人管字第1010021855號函為證,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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