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抗告人 魏祝清 兼代理人 李秀麗 相對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O一年八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O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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