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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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意萱 等16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