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855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芳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請求標的㈡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額為何?並補其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