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祥華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訴訟代理人 黃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3年12月8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祥華企業│萬泰商業銀│103年12月10日│101,300元│BB0000000│││社陳炳宏│行北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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